手機已經成為生活必需品,作為溝通的橋梁,很多對話都會在手機兩端產生。最新消息,5大類電子數據可作法律證據,包括手機聊天記錄
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》將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,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。
2019年12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,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,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:
(一)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;
(二)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等信息;
(四)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;
(五)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。
這就意味著,自5月1日起,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!
修改決定規定,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,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、存儲、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、軟件環境是否完整、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。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,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,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,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修改后對普通市民有哪些好處?
在訴訟程序中,調查取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環節,細化、明確電子數據范圍,能有效擴展律師協助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,對于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,具有積極促進作用。
同時,電子數據的提取、法庭中的出示、真實性合法性的判斷等規則的有效適用,也給律師辦理訴訟案件帶來挑戰。律師需要不斷探索學習,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新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方法完成舉證,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,進而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的客觀度和公正度。